《消防法》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:
(1)任何人都有維維護消防安全、工作的義務。三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I的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,不得埋務任何成年何人不得損壞、壞、 挪用或者拍保護消防設施.預防火災、報告火警的義。
(2)出水檢或者占用防少火間距,不得古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壓圈占、遮擋消火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。共;當立即報警;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。
(3)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不得用擋報警:嚴禁謊報火警。省按照消防救授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,接受。
(4)火災撲滅后,相關人員應事故調查,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關的情況。
(5)任何人都有權對消防救援機構及其1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、控告。